1)科普章—战国军事制度(今天组织志愿活动在,晚上又要开会)_楚定天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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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(明天补回来)

  春秋初期,有的国家将新兼并的小国建立为县,直接掌握在国君手中。春秋末至战国初,又出现了郡的组织。开始多在边境,具有军事据点性质。郡的长官称守,由武将任职,有征集人民作战的权力。随着君权的逐步集中和战争的需要,到了战国中期,各国都普遍建立了郡、县,已成为正常的地方行政组织,以郡、县为单位的征兵制度也就推广到了全国。这种制度实质上是春秋时民兵制度的沿袭与扩大,所不同的,主要有以下三点:(1)春秋时是按照军队乘的编制,以甸或丘为单位来进行征兵的,而战国时则以郡县为单位进行征兵。(2)春秋时征兵每家不超过1人,而且是数家轮流出1人,而战国时则是一切适龄、适役人员都要服役。如临淄有7万户,就可征兵21万,每家出兵合3人。(3)春秋时征兵一般只限于男性,而战国时则一切适龄、适役的女性有时也要应征入伍,特别是在守城战中,这种情况更多。例如秦国的商鞅在论述城市防御作战时,说要将壮男组织为一军,壮女组织为一军,男女之老弱者组织为一军,女军的主要任务是在敌人到达之前构筑工事,设置障碍,破坏桥梁房屋,来得及时就将可资敌用的物资搬进城内,来不及时就放火烧掉,以免被敌军使用。再如墨翟在讲守城之法时说:“守法,五十步丈夫十人,丁女二十人,老小十人”;又说:“诸作穴(地道)者五十人,男女各半”;还说:“诸男女有守于城上者,什、六弩四兵,丁女、老小人一矛”。周赧王三十一年(前284年)燕军围即墨和五十六年(前259年)秦军攻邯郸时,守将田单和赵胜,都将妻妾编入行伍之中。这一切都说明,战国时期的女子在必要时也要服兵役的。。

  战国时的军赋较之春秋时又有很大的发展,兵役和车马兵甲的军事费用的征收,已经分开。兵役和一般徭役的征集合在一起统称为“力役之征”,军赋的征收,称之为“布缕之征”。兵役出人,军赋出钱,都是按人口来征收,与按田亩来征收粮的“粟米之征”,共同构成封建国家对农民剥削的三种制度。战国时的服役年限,比春秋时有扩大,大概为15岁至65岁。到达服役年龄,即需“傅籍”(登记在适役名册上)。但各国统治集团并不一定按规定的年龄征集,如长平之战时,秦国“发年十五以上悉诣长平”;再如楚国大司马昭常防守楚国东部地区时,曾对齐国使者说:“我典主东地,且与死生,悉五尺至六十,三十余万弊甲钝兵,愿承下尘”。这是连小于15岁的也要征集了。至于免役及缓役法,当然不会再有,即使有这种规定,统治集团也不会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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